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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朋友詢問我有關(貸款.卡債)的問題
因為我曾經有過這方面的經驗(貸款.卡債)
所以我決定寫一篇關於(貸款.卡債)解決的管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解決金錢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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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協商二次協商是提供給95年度已新竹縣尖石鄉民間貸款參加公會協商或97年度4月11日後申辦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因社會景氣的變動、薪資調整…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導致還款困難,更甚發生毀諾情形,即可參加二次協商方案。
正常繳款協商
正常繳款協商指仍按原商品契約內容按時按期還款,但因利率過高債務人有不能負荷之虞,於可預見不能繳款情況之發生,先行花蓮縣玉里鎮支票貼現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呆帳
在消費者金融範圍而言,指的是金融機構因無法收回債權所產生的損失。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規定,經由逾期放款及催收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預估可收回部分後即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和解、解散、破產、逃匿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部份或全部無法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後或扣除第一順位抵押權,殘值不足以還清債務,或執行費用接近或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由多次減價拍賣後仍然無人應買,而銀行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後二年,經催收仍然無法收回者。
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信用破產
法律上並無此解釋名詞,但銀行在評估借款人個人信用狀況時,會依照聯合徵信中心所提供的徵信資料做參考,若個人與銀行往來資料皆顯示不正常的狀況,聯合徵信中心會將個人的信用評分標註低於一般標準,而金融業者評估個人信用條件後一致不同意借款時,意同個人「信用破產」。
前置協商
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負債整合
負債整合就是將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的債務全部整合到某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直接在同一家銀行繳款即可。負債整合種類繁多,銀行可以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狀況來調整還款方案,有些也可透過較低利率貸款來整合高利率貸款,而整合負債與其他貸款的比起來期繳款期限年限較長,較能減輕債務人負擔也能省去至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
債務協商
債務協商就字面的解釋係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經過共同商量,取得共識並實行之。
逾期繳款協商
逾期繳款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已實際出現繳款困難,已有逾繳紀錄必需和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以避免相關法律催收程序。
整合負債貸款
消費者將名下的銀行負債例如信用卡宜蘭縣南澳鄉小額借貸、現金卡、信貸...等等,整合到利率較低的單一銀行貸款裡。
▲雞爪比出了搖滾的手勢。(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網友在「爆廢公社」貼出一張雞爪的照片,不過相當奇特的是這隻雞爪似乎有「搖滾靈魂」,中間的腳趾往下凹了,比出了搖滾手勢,讓貼文者表示,「牠生前是個Rocker。」事後,照片被分享到臉書「爆料公社」後,笑翻不少網友。
照片中,一眼看上去會以為是一般的滷雞爪,但是仔細一看卻是會讓人噴笑,只見雞爪的4根腳趾中,中間的指頭微微彎了一點,其他指頭則是正常伸直,乍看之下就像是比出了搖滾手勢一樣。
很多網友看完都紛紛大喊「太好笑了吧」,也有人說,「rocker魂不滅」、「 雞哥就是酷」,還有人搞笑的說「牠只是中指骨折」、「牠只是剛好抽筋」,甚至還有網友歪樓表示,「加藤鷹的寵物?」、「加藤雞是ni!」
▲法庭直播讓人民同步觀看審判過程,有助司法透明,並可監督法官、檢察官,提升司法信任度。(Photo by Noella Stumpf/flicker/示意圖)
司改國是會議第4分組日前在分組召集人、前大法官許玉秀主導下,通過全面開放法庭直播的決議,引起司法實務界一片反對聲浪,審檢難得立場一致。主管機關的司法院雖未高舉反對大旗,卻也認為事實審法院不宜直播。不禁讓人想起「阿港伯」林洋港於30年前就任司法院長,當時面對民眾普遍不信任司法,說過:「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的名言。直播若有助「司法貞操」,就沒有什麼好怕。
法庭直播,我國目前只有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和憲法法庭等屬於法律審層級的審判,才有公開直播。審判本就是公共事務,當前國人對於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認識,絕對比其他政府機關要少,第4分組法庭直播的決議,擴大法院審判直播範圍,未來若能付諸施行,屬事實審的一、二審法院審案就可直播,讓人民透過鏡頭,無遠弗屆,突破時空的限制,同步觀看審判的過程,既有助司法透明,有效監督法官、檢察官行使職權,還能深化法治教育,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綜合審檢反對法庭直播最主要的理由為,事實審為釐清案件事實,必須傳喚證人、被害人、鑑定人等,這些人面對鏡頭恐有心理壓力,不僅可能影響作證意願,被告甚至有可能會面臨「全民公審」,恐未達監督目的就已造成衝突。另開庭時「人別訊問」,法官詢問被告、證人年籍資料,直播也可能侵害個人隱私。
這些反對理由固為事實,但當前法官審判過程,依《法院組織法》,除了性侵、少年和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都是透過直接、公開審理方式進行,法庭直播正是落實公開審理的原則,何況通過法庭直播的決議,並非事實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智慧財產法院的全部案件都要直播。
第4分組贊成直播的委員,就建議司法院研議直播範圍與條件,包括:1.民刑事的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重大經濟危害公眾利益案件;4.與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及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重大政治矚目案件;6.高等行政法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
以民主先進的美國為例,攝影機在上個世紀老早就進入了法庭,除了聯邦法院,美國各州的法院絕大多數都同意法庭攝影,甚至還有名為「法庭電視台」的有線電視台,專門轉播各州有趣的案件審理。
縱使1994年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透過電視台全國轉播後,法庭攝影利弊讓持續一甲子的爭議產生了更多爭議,但美國依舊未禁止法庭攝影轉播,為什麼?用淺顯的話語來說,如果法庭攝影利大於弊,有必要禁止嗎?
但為免不必要的困擾和爭議,也明定相關實施條件,例如:須經證人、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或辯護人也可隨時要求停止轉播;為維護審判利益、保護當事人權利及法庭尊嚴,或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法官有拒絕、停止攝影或電子媒體報導的裁量權等。
縱觀司改國是會議前述直播六大類型案件,可歸納出幾乎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事項,這也正是美國多數法庭轉播審判案件的範圍,當然有關直播範圍、例外限制等,這都是可以討論。以美國的經驗,若直播有危及正義的追求、妨害公平審判,直播必然禁止。
有識者顧慮證人、被害人或鑑定人可能害怕出庭,甚至不敢出庭作證,這是技術細節,直播畫面可以透過馬賽克、混音處理,又或者採取人在法庭不公開露臉等保護措施。又謂可能讓法庭綜藝化,但這不影響司法透明和審判公開,反而對法官的影響,以美國例子來看,反倒是會讓一些法官謹言慎行,不會有「主場優勢」指揮訴訟過度囂張之態。
改革要大破大立,除了考量利弊,最重要就是可行與否。大方向有了,剩下的枝微末節、技術問題都可以克服解決。沒有過不了的檻,就看用什麼態度去面對法庭直播的問題。
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30年來歷經了林洋港、施啓揚、翁岳生、賴英照、賴浩敏等5任前院長,以及現任院長許宗力等人的努力與擘畫,已稍具成效。其中,翁岳生1999年就任後,提出「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法庭直播正是「司法為民」的具體實踐,只有更加透明公開的司法,才能力挽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不懷疑皇后的貞操。連對岸中國大陸2013年底都已施行各級法院法庭直播的制度,台灣為什麼不能,就直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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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方,文字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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