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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魏喬怡╱台北報導】

台新併彰銀案曠日廢時,已影響外資對台灣商業投資環境評價,也開始損及台灣的國際投資保障環境形象。學者認為,台新彰銀案應盡快落幕,如此不公不私的夥伴關係在國際上少見,也很棘手,但一直懸而不決,對政府、對企業都將造成雙輸的局面。

學者建議,本案有兩條路可走,一是財政部繼續履行契約,選擇退出。在持股未售出前,由台新主導彰銀管理經營,並監督台新強化卡債整合彰銀財務結構及經營體質,提升彰銀競爭力,確保官股與投資人權益。

第二則是讓台新有退場機制或是取得經營權。不管是哪種方式,都要以合理的方式盡快終結這場公私糾結的紛爭,讓政府能信守承諾,而不是以不知所以然的國家利益為藉口,推託卸責且繼續把持公營,如此才能讓台灣的商業體制更健全,吸引本土民間企業投資合作,同時打造適合國際投資者的投資環境。

此次因為還涉及外資,學者強調,台灣實踐保障國際投資的可能方式,包括:積極協調與簽訂國際投資條約,另外,也要減少干預外人投資運作與活動,保障外人直接投資領域、維持穩定、透明與可預測性的投資環境。保障要做到哪種程度?是要像已開發國家遵循國際最低標準,還是要像開發中國家做到國民待遇原則,這些都必須再討論小額信用貸款利率

學者認為,本案不僅是契約當事人的利害關係,還攸關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如何發展健全的公私夥伴關係,因為從2005年台新金挹注365億元資金成為彰銀大股東開始,不僅契約當事人,乃至投資大眾,都預期財政部全面釋出公股前,台新金持續掌控經營權,如今財政部卻因董監席次分配問題,以維護投資人和保護金融市場為由貿然違約,影響的不只是國內企業對政府的信任,更會實質影響國際投資者對台灣商業環境的疑慮與評價。

在全球經濟活動高度連動下,如何有效給予國際投資人完整且妥適的保障,同時確保國家主權及投資雙方的利益是政府應該要思考的重點,學者指出,國際投資所造成的糾紛,也會同時涉及主權等政治問題,相當複雜,尤其我國與大陸間因特殊政經因素,已導致投資環境閉鎖,更要深思國際投資保護議題。

陳姓女模命案,被疑涉案的梁姓女友人遭押又獲釋,外界質疑檢警辦案,民進黨立委張宏陸今(7)日也質疑瑕疵,如果台北、台中檢警配合,他不認為調錄影帶、比對要花24小時,對此內政部長葉俊榮、法務部長邱太三異口同聲答復程姓嫌犯誤導,相信檢警已盡力,但還可有改進空間。

張宏陸質疑檢方押放前置協商提前還款梁女違人權,萬一市井小民遇到的不是一般人而是權貴,輕信某一邊的話去冤枉某一邊的人,導致這樣的事發生,檢察官是否盡到義務,為何檢警調錄影帶、比對要花24小時?

張宏陸質疑北市警局與台中市警局辦案是否有密切配合?他不認為調錄影帶24小時不夠。內政部長葉俊榮則表示,牽涉到研判時是否有疏失,本來都相信程姓嫌犯,但後來確實是程嫌誤導方向,「確實我們看到是這樣的一個兇嫌」,但在辦案過程時態,每一樣線索都是寶貴的;現在都沒把每一樣說死。

法務部長邱太三對此表示,依法規定24小時要移送給法院,決定到底是否要羈押,警方分到16小時、檢察官只分到8小時,還有很多資料資料、彙整,警方又分兩地壓力很大,而檢方只能先看好筆錄,大概過去敘述是什麼。

邱太三解釋,就他了解主要是程嫌指證,而從錄影帶看到確實有共犯,陳姓主嫌又一再指認是梁姓女友,從一些跡證包括FACEBOOK來看,有些模糊的需要進一步核對,比對後也馬上提供給檢察官,「相信這次檢警在時間緊迫情況下已經竭盡所能」。

但立委說,不能因為檢警出問題就把問題出給嫌犯,但邱太三說,並不是推給人,而是程嫌的話是重要供卡債詞,一定要做重要取證。張宏陸再問24小時是否足夠?邱太三說,不是只有調(帶子)而已,還要比對。

張宏陸則質疑媒體寫得聳動,資料哪來?不是檢方就警方,為什麼不認真一點,早點求處好一點的結果?應以這案子為例,所有人民不管職業性別都一樣大,「不管作姦犯科怎麼樣,他都有他的人權」,但這案子可看到梁女基本人權未獲尊重。邱太三則說,相信警方已盡最大的能量,才能這麼快報告後續。

張宏陸也再表示,他相信已盡最大能量,如果台北、台中警察能配合,不認為需要24小時調錄信用瑕疵辦卡影帶才知道。

對此內政部長葉俊榮則說,永遠有持續改進空間,警察跟檢察官實際辦案中,如何在短時間掌握更多資訊,包括逼程姓嫌疑人說出來,這件事本身就要花很多力氣,還要判斷程姓主嫌說出的內容,再進一步去判斷,採證,把媒體報導先切在一邊,拿檢警實際在做的來看,就是不斷在努力卡債更生的過程。

陳姓女模命案6日案情大逆轉,士林地檢署以主嫌程男指證有瑕疵,涉案人梁思惠握有不在場證明,當庭釋放梁姓女模,引發社會譁然,網路上不少指控梁女的「正義魔人」紛刪文,但也有不少輿論見風轉舵,批評檢警放話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士檢今天下午也發表聲明指出,承辦的柯姓檢察官自案發迄今,二度告誡承辦的台中六分局與南港分局,並在今日核定簽分他字案調查有無相關人員洩密。聲明最後也強調,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隱私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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